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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8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3 12: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3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23年6月13日
    【法律类别】中国-中南美洲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8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香蕉(以下简称“香蕉”),学名Musa sapientum,英文名Banana,仅限开花后10—11周内采收的未成熟且果皮未开裂的青香蕉。

      三、允许的产地

      洪都拉斯香蕉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香蕉果园、包装厂须经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洪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棕榈象甲Rhynchophorus palmarum

      4.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is

      5.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Fusarium oxysporum f. sp. cubense

      6.香蕉生球腔菌(香蕉黄条叶斑病菌)Mycosphaerella mus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香蕉果园应在洪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生长期间进行套袋,在果实成熟前进行采收等相关农事操作控制措施。

      2.洪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香蕉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洪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由洪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针对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洪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确认并维护非疫产区,由洪方和中方共同认可并批准。如果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洪方应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整改措施。只有连续6个月以上未再次发现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经中方评估认可后方可恢复非疫产区资格。

      6.针对实蝇、介壳虫类、象甲类和真菌等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果实、茎和叶。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为害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方法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香蕉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洪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藏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香蕉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包装好的香蕉如需存储,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5.输华香蕉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香蕉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香蕉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香蕉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输华香蕉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或高压气枪吹气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香蕉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保证不带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等。

      3.包装箱上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香蕉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实施的前两年,洪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香蕉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成熟香蕉、果皮开裂的香蕉、枝叶、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香蕉输华。洪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香蕉,洪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ananas from Hondura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洪都拉斯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洪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香蕉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香蕉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香蕉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香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洪都拉斯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成熟或果皮开裂的香蕉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洪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香蕉进口。如来自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非疫产区,则立即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洪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洪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展的第一年,在洪方的协助下,中方可派专家对洪都拉斯输华香蕉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开展过程中,根据洪都拉斯香蕉疫情发生动态及进境口岸有害生物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洪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中方可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洪都拉斯进行实地评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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