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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9 15: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05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23年8月28日
    【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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