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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的通知(署岸发〔2016〕165号)
    发布时间:2016-08-31 14:00:00  来源:  浏览:30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6年第165

    【发布日期】2016年8月31

    【实施日期】2023年8月31

    【法律类别】外汇与跨境支付管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被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的通知

    署岸发〔2016〕16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现决定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进行优化,通知如下:

     

        一、电子口岸企业入网实行联网资格审查,取消纸质《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企业无需到各部门现场办理审查手续,“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进一步提高入网审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根据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要求,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内容调整为:工商部门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门审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关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外汇管理部门审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资格。国税、质监部门不再进行企业入网资格审查。

     

        三、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接受企业的入网申请,为企业申领电子口岸用户法人卡及操作员卡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寄送服务。

     

        四、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流程优化工作,做好政策宣贯和技术保障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上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五、尚未取得“一照一码”的企业,仍按照署通发〔2001〕188号文件要求办理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手续。

     

        六、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联网资格审查系统2016年9月1日上线试运行,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入网资格联网审查。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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