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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1 16: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7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8年第173号

    【发布日期】2018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111月1日

    【法律类别】卫生检疫法规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公告〔2018〕173 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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