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在线互动 > 详情
    进料成品退换
    提问时间:2022-09-26 14:16:51  提问用户:139****3043  浏览:424次

    用户提问:

    去年我们手册有一款产品出口了多票到几个国家,因部分产品出现问题,客户要退给我们工厂重新修理后再出口。并且客户想把原来多个国家的不合格产品集中到荷兰一起安排空运退回,而不是从原多个目的地分批退运。 因之前出口是前后多票出口的,关单有多张,这次客户退回是一次性不合格品集中退回;而且关单上运抵国和这次一次性退回来的启运国不同。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用进料成品退换操作?

    海关律师回答:

    关于进料成品退换(海关监管代码4600)当前的法规主要依据署加发[2010]244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需要满足成品退换时,应先按“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关于原出口报关单的运抵国和新复进境报关单上的启运国是否需要完全一致当前法规未做强制性规定,实操层面建议和实际管辖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做进一步咨询确认,具体情况欢迎进一步联系兰迪海关律师团队,拨打0755-25327077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