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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的关系?
    提问时间:2022-09-26 18:26:06  提问用户:df9***@126.com  浏览:382次

    用户提问: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对个人邮寄进境物品作出限值规定,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很多物品的完税价格,都超过800元或1000元。比如1台钢琴,完税价格9万元。1张按摩床,完税价格1万元。此外,《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对一些物品的计量单位是重量,比如食品,是按照每公斤计算完税价格。请问:《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列明的超过800元的完税价格的物品,是否属于超限值物品?能否通过快件渠道进口?《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是否已突破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物品限值的规定 ?对个人自用物品“合理数量”的判断,是否应当参照《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而不再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自用物品“合理数量”应当按价格、数量、还是重量来判断?

    海关律师回答: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用于确定缴税标准、判断缴税金额。个人自用物品“合理数量”需经海关审核来确定。

    如有具体问题,可拨打电话:0755-2532 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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