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在线互动 > 详情
    海关价格磋商后的处理
    提问时间:2023-08-10 11:41:36  提问用户:184****6001  浏览:179次

    用户提问:

    我企业与海关进行了价格磋商,结果我公司不同意磋商价格,海关根据验估价格进行了定价,下一步我公司是一定要补税吗,还是可以选择将货物退运不再进口货物?是否有相关规定或依据?

    海关律师回答:

    你好,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直接退运。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除上述五种可申请直接退运的情形外,以下四种情形应当直接退运:

    (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进出口企业通过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仍无法说服海关采用其提供的价格信息或者有关资料,也无法说服海关使用其建议的相应估价方法,在海关作出估价决定开征税款后,进出口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企业要求出具《海关估价告知书》。进出口企业获悉海关估价征税的理由、依据、方法和采用的价格等信息后,如果对海关使用的估价方法或者采用的价格信息不满意,仍可以通过申请纳税复议进行救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解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