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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我公司为主要从事代理进口各种货物业务的公司,于2019年底开始代理从印度尼西亚进口海参的业务。交易流程大致如下:客户与印尼供应商直接洽谈贸易,确定成交的数量与价格;我司只做代理进出口业务,从未参与买卖过程,每次发货前境外发货商会将资料发给国内收货人确认,然后国内收货人会通知国外发货商将报关资料寄给我司。我司经办人员收到单证后审核无误就转交给现场报关人员办理报关手续;申报过审单中后,报关员会通知我司,我司立即通知客户交税,放行后由报关员安排车辆送货至客户指定仓库;待客户确认收货无误后会将货款全额汇至我司公帐,由我司付汇至国外供应商指定的帐户。我司根据客户提供的申报要素,经客户提供并且咨询过现场海关关员确认后按0308190090申报后,我司方正式接受客户委托进口代理。 2022年突然接到海关稽查通知和后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我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我司此前申报进口的干仿刺参商品编号为0308190090,经查,实际编号应为1605610090。对我司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漏缴的税款。 请问:1.这种情况下漏缴的税款和行政罚款应由我司承担,还是由消费使用单位即我司客户来承担?若有我公司承担之后,是否可以向客户追偿相关税款和罚款; 2.这类海参编号在此前一直是0308190090,我司也向海关部门咨询过,海关工作人员也来我司开过座谈会,并未明确指出我司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是否可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维权?
23-02-11 10:44 海关事务顾问王亚萍 阅读 174 次评论:0
22-12-14 11:16 海关事务顾问王亚萍 阅读 265 次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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