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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的货物能否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1-05-25 09:47:18  浏览:4217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出口的部分物品委托给他人加工,而且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那么,委托加工的货物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兰迪海关部-吴武铃:

    您好!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四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的委托加工业务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不满足政策要求,因此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吴武铃 责任律师 吴武铃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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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吴武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亚地区部项目CFO,负责项目端到端财税管理,节约项目成本,参与内控流程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 股权交易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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