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责任。
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双方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具体请参考以下文件:
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通知》(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
2、《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年第486号)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