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基于此,贵司应当在提起复议前缴纳税款。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