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减免税
    什么情况下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发布时间:2023-06-15 16:18:38  浏览:585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公司进口了几台机床,属于进口免税的设备,进口之后因为我们广州分公司临时有需求,就借给他们用,后来忘记运回来,现在被发现设备移走了,但是是我们的分公司,而且也是同样作切割使用的,没有换成其他用途,这种情况应该不能算移作他用吧。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这里的“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三)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提供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分公司以及在其他地区使用,都可能认定为“移作他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 标签:
  • 减免税
  • 特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yun.fei@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