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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电筒成套未组装零配件出口如何归类海关编码?
    发布时间:2023-08-04 16:16:00  浏览:665次
    ┃ 问题描述:
    老师好,咨询下我司有一批成套的手电筒零配件(配件有:灯头、灯尾、灯身、胶圈、螺丝、弹簧及包材类的贴纸)出口,所有零 件都是独立装箱的,报关时应按:“手电筒成套未组装”8513101000还是“手电筒成套未组装零件”8513901000申报? 另外,因螺丝、胶圈、弹簧都是计重估数量的,可能会比配套数量多或少点。
    兰迪海关部-王亚萍:

    你好,建议按归类总规则二和六归入手电筒成套成品未组装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的规定,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王亚萍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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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萍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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