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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两用物项货物出口申报不实海关会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24 16:02:31  浏览:524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前段时间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了光刻胶,征税进口,放行后,海关稽查认定含有γ-丁内酯,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而没有提供,现在对我司要进行处罚,请问海关处罚标准是多少?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你好,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如果是定性走私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二)项:“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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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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