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的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耙吸式挖泥船
1.舱容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具有艏吹功能及装置。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二)绞吸式挖泥船
1.绞刀功率大于或等于500千瓦;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千瓦;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三)斗式挖泥船
1.斗容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四)吸沙船
1.舱容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2.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千瓦。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五)自航自卸式泥驳
1.舱容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
2.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装置。
参考税号为89019041。
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建议结合上述规定判断,若接近或者在临界值,建议明确参数,以免误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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