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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的精油含濒危物种成分,补办允许进出口后还需要做行政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4-01-19 10:32:00  浏览:141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一家化妆品经销商,此前从台湾地区进口了一批精油,其中含有某种濒危物种成分,当时并没有留意,然后就被海关发现了。我们已经及时补办了,但为什么海关还要对我们作行政处罚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申报进口含濒危物种成分的货物时未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的,后续的补办行为并不会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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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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