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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单贸易国”“运抵国” 指运港”“最终目的国” 如何填报?
    发布时间:2024-03-18 09:52:46  浏览:511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跟香港公司签署的合同,但是货物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卸货清关,清关后陆运至德国的仓库,那报关单上面的“贸易国”、“运抵国(地区)”、“指运港”、“最终目的国(地区)”分别应该怎么填?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8号)的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填写:

    1、贸易国,是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国家。

    2、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3、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4、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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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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