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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中止有什么理由?
    发布时间:2024-03-27 11:24:10  浏览:103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我们公司申请复议了,复议听证以后海关说要复议中止,还给我们发了中止决定书,请问海关要复议中止往往是出于什么原因呢?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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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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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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