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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缉私局与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打击食品走私的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署厅发[2006]112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2148次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缉私局与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打击食品走私的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9日 署厅发[2006]11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署厅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备忘录》),海关总署缉私局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在关检合作机制的框架下,经过认真研究、反复协商,共同拟订并签署了《海关总署缉私局与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打击食品走私的联系配合办法》(见附件),这是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在合作打击食品走私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也作为《备忘录》的一个补充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海关总署缉私局与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关于打击食品走私的联系配合办法
近年来,禽流感等高致病性传染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蔓延,食品走私活动也异常活跃,严重威胁着我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给我国的食品进出口秩序带来极大冲击和破坏。为了保障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维护食品进出口秩序,海关总署缉私局与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共同研究确定,双方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框架下,就联合打击食品走私以及其他违法进出口食品行为开展工作合作。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一、信息交流:双方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海关缉私部门定期将食品走私的重点地区、重点商品、常见手法等信息通报质检部门,以便质检部门及时进行重点查控;质检部门及时将发现的企业在国外制作虚假原产地证明等通关文件的情况线索通报海关缉私部门,以便海关缉私部门进行情报研判和布控。
二、案件线索移交:质检部门将查获无合法进口证明食品货物的情况通报海关缉私部门,海关缉私部门与质检部门联合进行甄别,具备立案条件的由海关缉私部门予以查办,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由质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的食品类走私违法案件,发现企业有逃避质检部门检验检疫的,将相关情况通报质检部门。
三、查扣私货的处理:海关缉私部门查扣的食品类走私货物分情况作不同处理:
(一)对来自疫区且逃避检验检疫的私货交由质检部门处理;
(二)对来自非疫区但风险较大且逃避检验检疫的私货商质检部门处理;
(三)涉嫌走私但不存在逃避检验检疫的私货由海关缉私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验鉴定费用:质检部门对涉案货物的检验鉴定只收取成本费。
五、双方视情况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打击食品走私的相关问题。
六、双方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就一些敏感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交流,会议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会务工作由双方轮流承担。
七、双方适时就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由双方商定。
八、确定联系配合的负责机构和联络员。缉私局侦查一处和食品安全局食品兽医处作为具体负责机构,双方各自指定一名处级领导任联络员。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海关总署缉私局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李文健 李春风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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