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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29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1943次

              注: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国质检检[2002]2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就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修订出口机电产品规章制度。
      清理整顿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有关出口机电产品的法律法规,调整不符合WTO/TBT的规章制度。
      二、按TBT原则合理调整《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将检验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国家重大经济权益、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反欺诈产品上。
      三、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进一步调整检验监管的模式。
      1.继续推行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总结经验并适时修订有关办法;研究推行过程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的检验管理模式,将目前主要依靠批批检验的检验模式转变到以型式试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相结合的检验管理模式。
      2.依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推进出口机电产品免验工作。
      3.对出口机电产品实施超前把关的预验措施。在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有效的前提下,对部分品质检验项目、不宜在成品实验的项目和检验成本较高的项目,应将出口检验延伸到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过程检验结合起来,以达到降低检验成本、缩短检验周期的目的。
      四、加快机电标准制修订的步伐,努力打破国外技术壁垒,推动我机电产品出口。
      1.积极参与机电产品国际组织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有关活动和工作,积极反映我方观点,最大限度保护我国机电出口企业权益和减少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出口机电产品的影响。
      2.要及时掌握国外的最新机电标准,帮助企业按进口国要求的标准组织生产,促进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提高,为从源头上抓质量提供保障。
      3.最大限度利用原产地和普惠制规则,帮助企业扩大对发达国家的外贸出口。
      五、严格把关,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1.坚持和进一步完善法定检验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机电产品坚决不准出口。
      2.加强出口机电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掌握真实的质量情况,对质量不稳定、国外反映质量问题多、退货多的出口机电产品和质量管理不健全的机电生产企业要加强管理。
      六、加大出口机电企业认证力度,增强企业在全球化中的竞争能力。
      1.广泛宣传国家对机电产品开展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使我国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机电产品能顺利获得认证,从而保证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提高外商对我机电产品的信任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2.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获得美国UL、欧盟CF等认证机构的安全认证,使我国出口机电产品顺利地进入欧美市场。
      3.积极同国外政府主管部门和认证机构进行合作,使中国的一些认证机构成为和美国UL等一样知名、有资格开展国外认证的机构,从而更方便中国企业的产品获得相应的认证,以利产品出口。
      七、转变政府职能,为出口机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发挥质检部门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出口机电生产企业突破国外技术壁垒,寻找出口机电市场和分析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引导、扶持出口机电企业创立名牌,开发名优产品,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提高质量和档次,优化出口机电商品结构。
      八、大力支持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
      对大型高新技术机电生产企业的货物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业务。对大型高新技术机电出口产品优先派员进行过程检验和监管,协助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办理正式出口时不再实施已检项目的检验。对出口的大型高新技术机电产品,要加快验收。属地局检验后,口岸局凭属地局转发的有关检验检疫信息签发有关单证,直接验放,不再查验。
      九、加强出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扶持鼓励成套设备出口。
      1.建立出口成套项目通报和出口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口成套设备列入监管范围,以服务的精神帮助企业扩大出口。
      2.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出口成套项目的情况;出口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
      3.对于已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和备案登记的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检疫机构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衔接、国外质量要求、国际通行做法要求等问题,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4.对于已通报和备案登记的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共同检验方式检验,并按共验方式收费。
      5.对于已通报和备案登记的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质量情况反馈给外经贸主管部门。
      十、加强基础建设、加大科技投入。
      1.争取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积极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和进行过程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的检验管理模式的研究。
      2.实施“科技兴验”的战略,规划和建立一批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同等水平、布局合理的重点机电实验室,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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