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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令1997年第18号 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7-06-19 06:00:00  来源:  浏览:221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从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2月10日在荷兰南部的布拉班省爆发了猪瘟。疫点位于沃尔沃克镇,现疫情还在进一步蔓延,尚未得到控制。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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