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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2053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八月四日
附件: 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韩国大蒜出口经营秩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大蒜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我国《外贸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对韩国大蒜出口工作。
第三条 各类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均适用本规定。
出口大蒜品种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实行总量管理。在总量内,韩国进口征收低关税。
第五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量确定。
第六条 对韩国出口大蒜总量内实行配额招标,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保鲜或冷藏大蒜(包括蒜米)仍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由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总量外对韩国出口以及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出口干燥、简单腌制、冷冻、醋腌大蒜(包括蒜米),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由各省市外经贸厅(委)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企业凭出口合同领证。
第七条 对在总量内向韩国出口大蒜实行《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出口证书)管理,即韩国进口企业凭我国的出口证书报关,韩国海关凭出口证书低关税放行。
总量外出口不需办理出口证书。
第八条 外经贸部授权驻青岛、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签发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九条 发证机关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企业中标配额数量、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证书,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发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总量对韩国出口大蒜的企业,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证书验收。
出口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黄色)为对韩国出口凭证,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韩国海关凭以低关税通关;第二联(粉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三联(绿色)中国海关加盖“验讫章”后,交企业退发证机关;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 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每月向外经贸部报送配额签发情况,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
外经贸部将定期对企业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也可委托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或大蒜配额招标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大蒜出口进行管理,定期检查企业出口情况,并将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对大蒜出口进行协调、指导,出口企业应服从商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 各类企业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出口管理大蒜品种范围及商品编码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描述 备 注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07032090.10 鲜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12909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07119039.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 无论是否去皮
20019000.10 醋酸腌制的大蒜(包括蒜头、蒜瓣) 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
附件2: 《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样本)
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EXPORT CERTIFICATE FOR GARLICS TO THE REPUBLIC OF
KOREA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1.Exporter │2.Export Certificate NO. │
│出口商 │出口证书号码 │
│ │ │
│ ├─────────────────────┤
│ │3.Contract Number(Date) │
│ │合同号(日期) │
│ │ │
│ ├───────┬─────────────┤
│ │4.Export year │5.Valid Until │
│ │出口年度 │有效期至 │
│ │ │ │
├──────────┼───────┼─────────────┤
│8.Korea Customer/Im-│6.HTS No │7.Country of origin │
│porter of Record │商品编码 │原产地 │
│韩国进口商/韩国代理│ │ │
│商 ├───────┴─────────────┤
│ │9.Place and Time of Shipment Destination │
│ │装运地、装运期 目的地 │
│ │ │
For │ │To Re-export from Korea Yes or no │
Korea │ │将从韩国再出口 是 或 否 │
Customs │ │ □ □ │第
To Rel- │ │ │一
ease The├──────────┴┬───────┬────┬───────┤联
Merchan-│10. Marks and Numbers\│11. Quantity │12. Unit│13.Total Value│(
dise │Number of Packages\De-│(kg) │Price │ │正
│scription of Goods │数量(公斤) │单价 │总值 │本
│唛头-包装件数及种类-│ │ │ │)
│商品名称 │ │ │ │出
│ │ │ │ │口
│ │ │ │ │至
├────┬──────┼───────┴────┴───────┤韩
│14. Ex- │15. Customs │16. Certification by the Issuing Author-│国
│porter's│Stamp │ity │凭
│Stamp │海关监管签章│发证机关证明 │证
│and Sig-│ │I, the undersigned, certify that the │
│nature │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box 7 and 11 of │
│出口人签│ │the goods described above is true and │
│章 │ │correct │
│ │ │兹证明上述商品第七栏和第11栏内容真实、正│
│ │ │确 │
│ │ │ │
│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 │ │发证日期、地点 │
│ │ │Issuing Authority's Stamp and Signature │
│ │ │发证机关签章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chl_31198
标签:
对外
外贸
贸易
易经
经济
济合
合作
作部
部关
关于
于印
印发
发《
《关
关于
于对
对韩
韩国
国大
大蒜
蒜出
出口
口管
管理
理暂
暂行
行规
规定
定》
》的
的通
通知
知(
(〔
〔2
20
00
00
0〕
〕外
外经
经贸
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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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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