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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农业部(外经贸政发[2001]6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2002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
(外经贸政发[2001]635号)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我国农业带来重大影响,进一步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对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拓宽农民增收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外经贸部、农业部就进一步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农业对外开放工作
第一条 进一步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产品出口环境有所改善;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等具有竞争优势,特别是绿色食品,面临扩大出口的新机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有利于经济体制包括农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农业吸收外资和“走出去”有可能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会给农业发展带来一些挑战:部分农产品进口的增加会对国内农业生产带来一定冲击;农业扩大开放会加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转移的压力;我国现行农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也会遇到新的挑战。我们必须进一步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抓住一切可能的机遇,在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中趋利避害。
第二条 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是新形势下拓宽农民增收领域,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面临着进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新任务。在这一新形势下,亟需通过对外开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提高农产品质量与附加值,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农业向集约化、效益型方向发展。
第三条 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取得了积极成效,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进一步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已具备一定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并保持着贸易顺差,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另一方面,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农业竞争力总体上还不强、农产品质量有待提高、农业生产和流通组织化程度较低、农产品进口管理亟待改善、农业政策有待调整等。为此,我们应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尽快清理调整相关农业法规和政策,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管理,加大对外合作力度,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农业发展。
二、做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思路
(一)扩大农产品出口
第四条 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和有一定竞争优势的绿色(包括有机)农产品出口,重点是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特色产品等。
第五条 加强出口基地建设。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结合我国农业的资源分布和产业结构特点,总结各地发展出口创汇农业、订单农业、绿色食品和“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等多种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投资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适应市场经济新机制的出口农产品基地和示范区,发挥龙头作用和辐射作用。
第六条 提高农产品品质。支持优质品种的选育和推广,鼓励采用先进的种养技术。完善农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我国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加工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加快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第七条 完善农产品出口促进机制和支持政策。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项目。抓紧研究适当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的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对农产品出口给予信贷支持,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放宽农业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对一般农产品逐步取消出口配额管理,逐步放宽对玉米、大米的出口限制。
(二)完善农产晶进口管理,保障农业安全
第八条 规范和完善农产品进口管理,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尽快建立我国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机制,规范和调整农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确保农产品市场的有序开放。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针对国外对我国农产品设限、反倾销和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做法,以及国际农产品疫情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紧急协调对策,应付不测事件,控制事态的发展,确保农业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综合运用农产品的准入限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符合国际规则的手段,维护正常进口秩序,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卫生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有关技术、设施建设,依法加强对动植物卫生检疫和疾病防治、监测工作,确保我国人民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与安全。
(三)加快农业和乡镇企业吸收外资步伐
第十条 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机遇,加快农业和乡镇企业吸收外资的步伐,有利于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组织的优化,提高农产品长期出口能力,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制定促进农业、乡镇企业吸收外资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业,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改组改造,发展为外商投资配套的国内产业。
(四)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推进农业
管理体制创新,调整农业政策
第十一条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全面推动农业制度创新。加快建立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管理制度。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农业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深化农产品进出口体制改革,推进放开经营,通过进出结合,推动农业生产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健全适应市场需要的农业服务体系;优化农业产业组织,培养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多元化竞争主体。
第十二条 调整农业政策。抓紧研究制定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农业扶持政策。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民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优势农产品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投入。通过加大农业政策支持力度,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增加出口竞争力。
第十三条 完善农产品贸易的中介服务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选择一些大宗农产品建立专门的出口中介服务组织,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新的探索,加强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构建农产品国际贸易信息网络,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利用外经贸部和农业部现有的电子网络资源,建立全国性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生产、出口企业和农户发布国际农产品市场供求、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等信息。
(五)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加强农业的对外合作
第十四条 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投资。鼓励农业企业以技术、管理、劳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农业合作。规范边境地区的对外农业合作和投资行为,加强统一规划和指导,必要时纳入我国与有关国家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化无序为有序。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基本培训。开辟多种渠道解决农业“走出去”的资金不足问题,推动我国农业企业到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投资合作,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考虑在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项下给予支持;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对外投资信贷及担保;允许有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在海外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农业对外多双边合作。发挥区域合作机制的作用,利用双边联委会和多边磋商机制以及各种国际论坛,加强宣传,大力推介我国的农业产品、企业、技术和政策,牵线搭桥,全方位推动对外农业合作。要将发展多双边农业合作与援外、对外承包劳务结合起来。加强对各国农产品市场的调研,确定我国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的重点和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市场拓展工作。
(六)加强农产品对外贸易相关政策的协调
第十六条 加强农产品对外贸易相关政策的协调。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我国承诺,有关部门要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且有碍于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要坚决废止或修订。同时,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制定促进农业发展的新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与配套,发挥整体效应,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抵触。要加强农业对外谈判和交涉的立场协调。
第十七条 优化农产品出口环境。要改善对农产品出口的监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增强服务,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规范农产品出口环节的收费,降低行政性收费总规模,禁止乱收费。
各地方要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对外开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将本意见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农业部、外经贸部反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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