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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泰国甲鱼输华议定书和龙眼恢复输华备忘录的通知国质检动[2003]202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2000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泰国甲鱼输华议定书和龙眼恢复输华备忘录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3]2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3年6月18日,我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恢复泰国龙眼输华的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英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恢复泰国龙眼输华的备忘录(英文略)

                              2003年7月10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

           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国输入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简称“泰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国从泰国进口食用甲鱼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泰方负责按照本议定书和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对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实施检疫。
      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泰王国进口一批食用甲鱼。
      第二条 泰方负责对经检疫并符合本议定书规定的甲鱼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一)泰方向中方提交动物卫生证书的样本,证书样本经中方确认后生效。
      (二)动物卫生证书为一正本和两副本。
      (三)动物卫生证书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四)动物卫生证书必须有泰方官方印章和官方检疫官的签字。
      (五)动物卫生证书须随输出的食用甲鱼一起运输。
      (六)到达中国口岸的食用甲鱼,如果无有效的动物卫生证书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三条 中方可派出动物检疫官员到输出甲鱼的养殖场、检验实验室和检疫场所,配合泰方官方检疫官进行输出食用甲鱼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 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泰方注册并报中方备案的养殖场,其卫生状况及养殖管理处于泰方官方的有效监督之下。
      (二)养殖场位于霍乱非疫区。泰国主管部门每三个月对养殖场进行至少一次霍乱弧菌0-1和0-139株的抽样监测,每次抽取10个样品,其中水样5个、甲鱼样本5个。
      (三)在甲鱼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激素。
      (四)养殖场未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水生动物疾病名单上的水生动物疾病。
      (五)甲鱼适合人类食用,其药物残留、重金属含量等不得超过中国规定的最高限量标准。中国的标准应符合《食品法典》(CODEX)的标准。
      第五条 泰方在对养殖场进行疫病监测和甲鱼出口前检疫中发现致病性霍乱弧菌(0-1株和0-139株)、沙门氏菌和OIE所列的其他应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时,应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暂停该养殖场食用甲鱼向中国出口,并将有关情况在72小时内通报给中方。
      第六条 甲鱼输出前七天内,由泰方认可的实验室对下列疫病进行检验,结果为阴性:
      (一)霍乱弧菌(0-1株和0-139株),取自小肠内容物、肛门拭子和养殖场水中的样品预增菌后接种选择培养基,用标准生化试验(如API标准)和血清学试验进行鉴定。
      (二)沙门氏菌,取自小肠内容物、肛门拭子和养殖场水中的样品预增菌后接种选择培养基,用标准生化试验(如API标准)进行鉴定。
      第七条 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出口前须使用泰方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并在驱虫后用清洁水冲洗干净。
      第八条 装箱前,经泰方官方检疫官对输出的甲鱼做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第九条 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应使用新包装箱装运。每只包装箱内食用甲鱼的净重量为10±1公斤。包装箱外表须有泰方的检疫标志、养殖场的注册编号和养殖场名称。
      第十条 食用甲鱼抵达中国口岸时,中方依照本议定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食用甲鱼实施检疫。
      经检疫发现食用甲鱼携带本议定书第六条所列病原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全批甲鱼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暂停从泰国进口甲鱼,并在72小时内将检疫结果通知泰方。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五年后,如果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执行本议定书,则自动延期五年。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可随时进行修改。如果一方提出停止执行该议定书,则该议定书自该方提出90天后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于2003年6月18日在北京签署,具有中文、泰文、英文三种文本,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产生歧义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拉阿·金巴吞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恢复泰国龙眼输华的备忘录

      2003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部长素拉阿·金巴吞举行了会谈,双方就泰国龙眼输华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中泰双方从发展中泰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和促进贸易、保证消费者健康出发,对恢复泰国龙眼向中国出口事宜进行了积极的磋商。
      二、鉴于泰方已就输华龙眼含甲胺磷等残留问题提出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农残监控计划和改进措施,中方同意从即日起恢复泰国龙眼进口。
      三、中泰双方同意根据WTO/SPS原则和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包括龙眼在内的农产品加强检验检疫合作,以确保符合对方的检验检疫要求。如发现问题,双方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双方同意建立一个关于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机制,对贸易中出现的检验检疫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以保证两国消费者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并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本备忘录于2003年6月18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拉阿·金巴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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