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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1734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四、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入帐、结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本金帐户入帐,结汇操作规程;
2、资本金帐户入帐最高限额控制措施;
3、资本金入帐、结汇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
4、资本金入帐、结汇统计报告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人员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银行的授权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授权其办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审批业务,并定期公布被授权银行名单。
六、被授权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附件一)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七、外汇局已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传输资本金帐户及入帐、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未运行《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被授权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附件二);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银行应当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附件三);被授权银行在办理入帐、结汇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对被授权银行的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认真做好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统计分析,不定期地抽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情况,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向上级局反映,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对被授权银行实行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被授权银行现场检查1-2次,全面了解被授权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检查被授权银行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报告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附表四)。
九、被授权银行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报告责任和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出现严重错误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对其授权三个月。三个月期满,若该银行已纠正错误,外汇局可恢复授权,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整改的,可取消对该银行的授权。
十、为确保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被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和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三)在对银行授权的同时,应对现有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清银行有无擅自开立资本金帐户、入帐金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有无擅自办理资本金结汇等。对清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拟授权银行报送的业务基础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一是核对资本金帐户帐号、最高限额等开户信息。核对方法是将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情况与外汇局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开户信息一一核对。二是核对自帐户开户到拟授权日各帐户收支累计发生额及其划分情况(即累计收入:境外汇入,境内划入;累计支出:汇出境外、境内划出、结汇)。这一数据是资本金帐户的初始数据,当银行被授权后,其资本金帐户数据将在该数据基础上滚动运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1、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2、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略)
3、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情况季报表(略)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
┏━━━━━━━━┯━━━━━━━━━┯━━━━━━┯━━━━━━━┯━━━━━━┯━━━━━━━━┓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要素 │审核原则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
┠────────┼─────────┼──────┼───────┼──────┼────────┨
┃《结汇、售汇及付│1、 书面申请(注明│1、资本金 │1、超过贷方累 │经外汇局核准│1、单笔结汇额 ┃
┃汇管理规定》 │资本金帐号、到资情│帐户入帐最 │计发生额的不 │并在被授权银│超过100万美元 ┃
┃ │况、结汇币种、金额│高限额即贷 │予结汇。 │行开立的资本│或单一企业当日 ┃
┃ │、用途等) │方累计发生 │ │金帐户结汇,│累计结汇额超过 ┃
┃ │ │额 │ │由银行审核。│100万美元的, ┃
┃ │ │ │ │未参加上年度│应于业务结束的 ┃
┃ │ │ │ │年检或年检不│下一个工作日以 ┃
┃ │ │ │ │合格外商投资│传真形式向外汇 ┃
┃ │ │ │ │企业的资本金│局报送《外商投 ┃
┃ │ │ │ │结汇仍由外汇│资项下外汇资本 ┃
┃ │ │ │ │局审核。 │金大额结汇情况 ┃
┃ │ │ │ │ │表》。 ┃
┃《关于加强资本项│2、 营业执照和外汇│2、资本金帐 │2、 超过帐户余│ │2、每月前5个工 ┃
┃目外汇管理若干问│登记证(原件验后返│户余额 │额的不予结汇。│ │作日内向外汇 ┃
┃题的通知》 │还,复印件留底) │ │ │ │局报送上月《外商┃
┃ │ │ │ │ │投资项下外汇资本┃
┃ │ │ │ │ │金结汇统计表》。┃
┃《资本项目收入结│3、 结汇所得人民币│3、外汇登记 │3、 超出企业经│ │3、 在办理入帐、┃
┃汇暂行办法》 │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证年检核证 │营范围的不予结│ │结汇业务中发现异┃
┃ │(如工资名册、购货│情况 │汇。 │ │常情况及时向外汇┃
┃ │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 │ │局报告。 ┃
┃ │、买地协议、工程合│ │ │ │ ┃
┃ │同等;或在规定时间│ │ │ │ ┃
┃ │内提供的发票等有效│ │ │ │ ┃
┃ │单据) │ │ │ │ ┃
┃ │ │ │ │ │4、已与外汇局联 ┃
┃《关于对外商投资│4、 视情况要求补充│4、 企业经营│ │ │网的被授权银行,┃
┃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的其他材料 │范围 │ │ │业务结束的下一 ┃
┃理方式进行改革的│ │ │ │ │个工作日向外汇 ┃
┃通知》 │ │ │ │ │局传输原始交易 ┃
┃ │ │ │ │ │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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