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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1999年3月3日)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1891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1999年3月3日)
     该通知已被(汇发[2010]57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局陆续接到一些分支局、银行和企业的反映,为了方便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的操作,现就允许境内机构凭相关报关单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修改为: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照章征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可以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应当持外经贸部门批准以现汇投资或者增资的文件、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免税的证明文件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修改为:境内机构凭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局不再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时,必须有关规定对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查并确认为真实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同时废止。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机构和相关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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