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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910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1〕7号)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目前,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完成,并于2000年12月15日起在北京地区进行试点,计划于2001年2月初在上海、天津、广州地区试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收汇系统利用了世界上先进的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使企业随时可以上网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外汇局上网核发核销单,并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实时的全国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库,提供海关和国税部门在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中联网核查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通过电子数据核对提高监管水平,从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盗用、冒用纸质核销单进行逃汇、走私、骗税等违法活动。
为确保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该系统试点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是规范进出口和金融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也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试点地区外汇局和全国海关都必须高度重视出口收汇系统的试点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好本部门的宣传、试点动员和培训工作,并着力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外汇局和海关之间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起联络通畅、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外汇局应当认真做好核销单的网上发放工作,确保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海关应当严格核查试点地区所发核销单的电子底帐数据,杜绝利用伪造、变造、冒用纸质核销单进行逃汇活动。
二、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中,试点地区外汇局需严格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外汇局启用新版核销单。新版核销单是指在现行核销单(以下简称“旧版核销单”)上加贴或加印“条型码”,并在核销单“有效期”栏内加盖“联网试点专用章”后的核销单。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
(二)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和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最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三)外汇局不再要求企业领单时当场在纸质新版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但新版核销单正式使用前需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需审查纸质新版核销单、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同时,必须核查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在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核对相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已核销数据及时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五)出现新版核销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发单外汇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工作。企业持新版核销单到发单外汇局查询时,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则应当予以更正;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确保新版核销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中,全国海关需严格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海关为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实行“一张核销单对应一张报关单”的原则。
(二)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前,必须预先将新版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对于出口报关前没有进行预先备案的核销单,出口报关时海关不予受理。
(三)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出口接单现场须对新版核销单逐笔进行纸质核销单与电子底帐一致性(包括核销单号、单位名称等内容)的验核。
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由计算机自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相关内容(核销单号、单位代码)进行自动核对。出口接单现场必须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新版核销单“单单相符”、“单机相符”的审核。
(四)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手续时,需在新版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中签注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海关利用自动或手工方式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
(五)对于全额退关的报关单,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须人工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退关”核注;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退关”核注。
(六)对于因填报错误而作退回处理的报关单,海关将对应的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恢复为“未用”状态。
(七)海关应当确保报关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出现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签发报关单的海关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并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四、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2001年2月8日起,北京地区出口企业需上网申请新版核销单,并持IC卡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新版核销单,新版核销单于2月18日开始启用。全国海关将于2月18日起对北京地区纸质新版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企业未用的旧版纸质核销单自2月18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于1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销。
(二)自2001年3月15日起,上海、天津、广州地区的所有企业需上网申请新版核销单,并持IC卡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新版核销单,纸质新版核销单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启用。以上地区纸质新版核销单用于出口报关时,将由全国海关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企业未用的纸质旧版核销单自4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在1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销。
(三)计划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收汇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所有企业、外汇局、海关将按照出口收汇系统作业要求,进行纸质和电子核销单并行操作。
五、为做好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现将《公告》稿以附件形式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试点进程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张贴于外汇局及海关办公现场。
以上事项执行中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
附件:公告(稿)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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