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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484号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2065次
    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署税[2000]48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二跳中所属的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已于1999年10月1日合并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据此,对1999年10月1日前利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项目和1999奶奶10月1日以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均可按《办法》办理。
    二、免税手续一律由中标设备的生产企业在所需的零部件进口前,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海关凭以下单证办理免税手续:
    (一)信息产业部或国家机械工业局核发的《国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原件(上述两单位的印章印模见附件2、3);
    (二)《国际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复印件(国际评标委员会印章印模件附件4);
    (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格式另发)。
    三、各审批海关药认真审核所附的各项单证,对不属于《办法》所规定的贷款范围或进口零部件用于生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的设备,不予受理。
    四、经审核无误后,海关出具《进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并注明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办理证免税手续。
    五、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并一律经由各直属海关加三焦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具《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征免性质代码填写“611”,征免性质简称“贷款中标”。项目性质代码分别填写:“J”简称“外国政府贷款中标”,“K”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标”。
    六、按照现行规定,海关凭有效许可证件验放。
    七、主管地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要加强对免税进口零部件的后续管理,防止倒卖和挪作他用。
    八、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在此日期以后报关进口,尚未办结征税手续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结免税手续后,予以免税结案,已征收的保证金准予退还。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附件1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
    附件2 《关于我部办理所用印模的函》
    附件3 《 关于报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印章印模式样的函》
    附件4 《国际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

    20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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