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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2539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3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03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
    【法律类别】暂时进境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失效,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
    (2003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三、本公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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