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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3号 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244次

                                 注:该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3号)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行为,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加强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旅客书面申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向海关如实申报。
      二、进出境旅客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物品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三、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否”的进出境旅客,可以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对进境旅客携带的海关规定免税限值(量)内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出境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放行。
      四、在《申报单》申报事项中选择“是”的进出境旅客,应在《申报单》相关项目中详细填写所携物品的品名(币别)、数量(金额)、型号等内容,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海关按如下原则验放:
      (一)进境旅客
      1.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3.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5.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旅客
      1.携带需复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物品复带进境手续。
      2.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5.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其它限制或禁止出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享受免验礼遇的进出境旅客,可不填写申报单,但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给予免验礼遇。
      六、违反本公告,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略)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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