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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6〕273号)
    发布时间:2006-06-12 06:00:00  来源:  浏览:1830次

    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6〕27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对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进口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进口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远洋渔船,是指经农业部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在国内订造、改造或进口的远洋渔用船舶。

     

      二、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业企业、国内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国内能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求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按1%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农业部根据入渔谈判情况,安排有关企业进口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按3%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本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由国家有关部门按年度审核下达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的减免税清单及单船减免税进口额度和二手远洋渔船及特种渔船进口数量的方式实施管理。上述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的减免税清单、单船减免税进口额度和渔船进口数量只在当年有效。其中,年度减免税清单由总署通知下发各关执行,单船减免税进口额度和减免税进口渔船的进口数量由财政部通知农业部使用。

     

      四、每年的船用关键设备、部件的年度减免税清单、单船减免税进口额度和二手远洋渔船及特种渔船的年度减免税进口数量核定下发前,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口的有关货物,可凭进口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先予放行,待有关清单和进口数量下发后再按规定办理征免税结案手续。

     

      五、本项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由进口企业(指为建造、改造远洋渔船而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的造船企业或进口远洋渔船的渔业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海关凭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和渔业局签发的《国内订造或改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见附件1)并核对有关年度减免税清单后,或凭农业部渔业局签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进口特种渔船及带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减免税办理证》(见附件2),办理相关进口货物的审批手续。

     

      六、有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代码:420)。

     

      七、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内订造或改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样本)

     

             2.远洋渔业企业进口特种渔船及带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减免税办理证(样本)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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