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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21号)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2447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1999〕外经贸管发第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地、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的使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提高配额使用效率,实现配额管理的公正、高效,外经贸部决定于1999年6月30日起建立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机制。现将《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公开、公正、高效、透明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额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见附件一),指导和管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对目录内进出口商品配额(以下简称“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工作。
      第三条 “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为动态管理目录,外经贸部可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需要,对目录做出调整并在实施前一个月发布公告。
      第四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根据本办法负责所辖企业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工作。
      第五条 外经贸部委托部EDI中心负责目录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的技术工作,包括程序设计、数据传输、数据整理和电子核查工作等。
      第六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须定期向外经贸部上报目录配额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凡经营目录配额的进出口企业,有义务向其外经贸主管部门上报目录配额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对经营企业执行目录配额的情况,外经贸部有权直接进行核查。
    第二章 反馈内容

      第九条 执行情况的反馈内容:
      (一)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及使用率、出口数量、单位、金额等情况(见附件二);
      (二)进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及使用率、进口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见附件三);
      (三)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使用率、进口数量、核销数量等情况(见附件四)。
    第三章 反馈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分别将目录配额的执行情况按照报表要求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 执行情况的反馈时间
      出口商品配额、进口商品配额和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每月反馈一次,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执行情况按照报表要求报外经贸部。
    第四章 核查

      第十二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分别对本地区、本企业目录配额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目录配额使用率很低的企业,要及时收回已分配额,进行再分配,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反馈的目录配额执行情况,外经贸部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在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系统实现国内联网之前,外经贸部凭部EDI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纺织品被动配额的二次分配及使用率直接跟踪核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对及时、准确反馈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配额分配、核定公司经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对反馈情况不及时和虚报、隐瞒情况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其当年配额总量的10至30%扣减其下一年度配额总量。
      第十七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对反馈情况不及时和虚报、隐瞒情况的所属企业,有权进行处罚或调减其配额。
      第十八条 对伪造、非法买卖目录商品配额的各类企业,外经贸部将依据情节撤销其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直至暂停或吊销其对外贸易经营权;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机电配额产品。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二、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三、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四、加工贸易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略)

    附件一
                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一、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大米、大豆(含大豆碎)、玉米、(含玉米碎)、煤炭(含水煤浆)、钨(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钨粉、其它钨制品)、锑(锑锭、氧化锑、锑砂、锑基合金)、原油、成品油、锌(锌锭、锌矿砂、锌基合金)、锡(锡锭、焊锡、锡砂、锡基合金)、锯材、蚕丝类及厂丝、茶叶、棉花(含废棉)、坯绸、羊绒、无毛绒、焦炭、鳞片石墨、维生素C、食糖、水煮笋、原木、桐原木、铜板材、新闻纸、栗子、苇及苇制品。
      二、进口配额商品目录:
      棉花、化肥、成品油、羊毛、腈纶、天然橡胶
      三、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商品目录:
      羊毛、植物油、棉花、食糖、天然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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