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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
    发布时间:2002-12-26 15:52:22  来源:  浏览:3136次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实行进口用途认定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02〕53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200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15个税目项下部分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商品,由2002年海关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证明执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改为经海关对其用途进行核定后执行ITA税率。现将海关进行用途核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海关H883通关系统中,对进口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按其是否用于生产ITA产品拆分第910位海关附加编码以区别不同的执行税率。

        二、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进口企业(单位)应在货物实际进口前至少15天,按海关要求如实填写“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用途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预先申报其用途,并报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备案。

        三、在每次货物实际进口前,进口企业应填制“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认定证明,见附件3),送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关税部门应结合用途申报表所申报的内容,按“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见附件1)的规定,对确认用于ITA产品生产的商品签发用途认定证明,该证明一次使用有效。

        四、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进口时,进口地海关应按减免税货物的联网核查办法,凭海关出具的用途认定证明执行ITA税率;不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海关,应于企业所在地海关进口。

        五、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在手册备案时仍按8位税则号列进行备案,计征台账保证金,因故经批准内销的,在内销时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货物由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时,不需填报用途申报表,对出区、出库销往境内的,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总署和所在地海关要对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归类、进口数量、征税情况加强监控和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周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总署关税司和当地信息产业部门;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总署,并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联系沟通。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

        附件2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附件3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海关总署

    20021226

    附件1

        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

     

    税号

    商品描述

    用途解释

    70200019

    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以制备半导体晶片的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

    熔化和氧化炉仅指税目8417809085141090-85143000用于半导体生产的商品;所制备的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84199090

    半导体工业用化学蒸镀装置的零件

    半导体工业仅指生产税目381885418542项下商品的工业

    84211990

    半导体晶片加工用离心干燥器

    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84569910

    生产和修复半导体材料掩模和光栅用的聚焦离子束铣床

    半导体材料掩模和光栅仅指税目9002项下的商品

    84622110

    用于弯曲、折叠和矫直半导体引脚的数控机器

    半导体引脚仅指税目85418542项下的商品

    84622910

    用于弯曲、折叠和矫直半导体引脚的非数控机器

    半导体仅指品目85418542项下的商品

    8504409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电讯设备用的静止变流器;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仅指税目8471项下的商品;电讯设备仅指税目85178525项下的商品

    85143000

    快速加热半导体晶片的设备

    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85181000

    电讯用麦克风,频率范围在300赫兹到3.4千赫之间,直径不超过10毫米,高度不超过3毫米

    电讯设备仅指税目85178525项下的商品

    85184000

    列入ITA的有线电话重复器(85178000)用的电器扩音器

    有线电话重复器仅指税目85178000下的某种商品

    85189000

    列入ITA的有线电话重复器(85178000)用的电器扩音器的零件

    有线电话重复器仅指税目85178000下的某种商品

    85279090

    用于呼叫、提示和寻呼的便携式接收器

     

    85291090

    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

    无线电话电报装置仅指税目852510852520项下的商品

    85299090

    发送设备零件,但带有数字式静像视频摄录机接收装置的专用广播、电视发送设备零件除外

    发送设备仅指税目852510852520项下的商品

    90309000

    用于检测半导体晶片及器件的仪器的零件和附件;

    半导体晶片及器件仅指税目381885418542项下的商品

     

     

    附件2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编号:

    申请单位

     

    进口单位

     

    使用单位

     

    商品名称
    (中、英)

     

    税目

     

    进口口岸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商品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等)

    用于生产的产品:

    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用途

     

    成品数量

     

    单位产品
    的耗量

     

    附件3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编号:

     

    申请单位:

    征免性质/代码:

    审批依据:

    发证日期:

         

    有效期:

                日止

    到货口岸:

    合同号:


    货名

    规格

    税号

    数量

    单位


    币制

    征免意见

    关税

    代征税

    其他

    1

     

     

     

     

     

     

     

     

     

     

    2

     

     

     

     

     

     

     

     

     

     

    3

     

     

     

     

     

     

     

     

     

     

    4

     

     

     

     

     

     

     

     

     

     

    5

     

     

     

     

     

     

     

     

     

     

    备注

     

    审批海关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关批注: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
    、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
    、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3
    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4
    、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5
    、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6
    、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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