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中韩国世韩公司反倾销税率继承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01〕188号
各直属海关:
在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终裁之后,应诉当事人韩国世韩公司(英文“SAEHAN INDUSTRIES INC.”),和日本东丽公司合资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韩国东世公司(英文“TORAY SAEHAN INC.”),并准备承担世韩公司在本次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为此东世公司申请将原裁定给予韩国世韩公司的33%反倾销税率转由该公司承担。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6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东世公司的聚酯薄膜适用33%的反倾销税率,此前如已对东世公司的聚酯薄膜按46%的税率征收的反倾销税一律不予退还。同时,如果韩国世韩公司再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国出口聚酯薄膜,应适用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率。
请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署税〔2000〕479号)的规定加强管理,并密切关注韩国东世公司对我国出口聚酯薄膜的情况,如发现进口数量激增或其他异常情况,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报告。
海关总署
20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