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 进口智能温室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署税函〔2002〕503号
乌鲁木齐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关于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进口智能温室成套设备申请免税的请示》(乌关税〔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高科技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智能温室项目陆续在各地建设,此类项目进口货物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办理,对进口温室结构材料部分无论是否与设备签订一个合同,均不能作为设备或设备的配套件予以免税。
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利用西班牙政府贷款进口的智能温室设备,按照税则规定应分别归类,其中温室结构组成部分,包括钢管、纤维复合遮阳网、PC板等不属于设备范畴,应予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上述项目进口设备部分可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海关总署
20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