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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对来自韩国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4〕591号〕
    发布时间:1994-03-23 14:43:39  来源:  浏览:2680次

    海关总署  对来自韩国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4591

     

    青岛、天津、大连、长春海关:

        中、韩两国通航以来,随着两国经济贸易、文化、人员交往不断扩大,进出

    境旅客日益增多,旅客成分也发生明显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旅客大量

    携带内外差价大的韩国服装等进境,倒买倒卖,对我国市场带来一定冲击。为加

    强对来自韩国旅客进境物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物品进境,总

    量限25千克。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

    单一品和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客货分流”原则办理货物进

    口手续。

        二、对上述限量、限值,各关要针对不同旅客、不同情况、不同时期区别对

    待,灵活掌握。对多次往返(3个月内进境一次及以上)和专门跑“单帮”的旅客

    携运进境的物品,严格按照上述限量、限值验放;对多年未归的华侨、地方政府

    邀请的侨领、知名人士等进境行李物品,可适当放宽不受上述限量、限值限制。

        三、各关要主动走访地方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和

    配合。同时各关要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改进态度作风,最大程度地方便

    大多数旅客正常往来,做好“把关”与“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199493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

    条关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为加强管

    理,自1994930日起,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

    第一类物品进境,总量限25千克。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

    限人民币1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

    物办理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1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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