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来自韩国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4〕591号
青岛、天津、大连、长春海关:
中、韩两国通航以来,随着两国经济贸易、文化、人员交往不断扩大,进出
境旅客日益增多,旅客成分也发生明显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旅客大量
携带内外差价大的韩国服装等进境,倒买倒卖,对我国市场带来一定冲击。为加
强对来自韩国旅客进境物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物品进境,总
量限25千克。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
单一品和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客货分流”原则办理货物进
口手续。
二、对上述限量、限值,各关要针对不同旅客、不同情况、不同时期区别对
待,灵活掌握。对多次往返(3个月内进境一次及以上)和专门跑“单帮”的旅客
携运进境的物品,严格按照上述限量、限值验放;对多年未归的华侨、地方政府
邀请的侨领、知名人士等进境行李物品,可适当放宽不受上述限量、限值限制。
三、各关要主动走访地方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和
配合。同时各关要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改进态度作风,最大程度地方便
大多数旅客正常往来,做好“把关”与“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1994年9月3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
条关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为加强管
理,自1994年9月30日起,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
第一类物品进境,总量限25千克。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
限人民币1,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
物办理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1994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