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印发《海关关于使用地磅对进出口货物实施过磅的操作管理规程(试行)》
署监〔1998〕70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查验的力度,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使用地磅对进出口货物实施过磅的操作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见附件)。现将《管理规程》印发你们,并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地磅对进出口货物及其运载车辆实施过磅,是打击和防范利用伪报、瞒报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各海关必须从思想上、政治上高度重视,要指定一名关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充分使用地磅,加大查验力度。
二、各海关要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力配置,并按照《管理规程》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使用地磅的海关要将过磅核验货物重量作为查验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根据不同时期监管重点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确定过磅的重点货物及运载车辆。
四、《管理规程》自1998年12月1日起试行。有关海关在试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报总署,以便对《管理规程》作进一步的修改。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1998年11月25日
附件
海关关于使用地磅对进出口货物实施过磅的操作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磅的使用效益,提高海关货运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保证报关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数据的准确一致,防止利用伪报、瞒报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特制定本操作管理规程。
第二条 海关在进出境口岸的货运监管现场设置地磅,对进出口货物及其运载车辆实施过磅称重,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实际重量,核查进出口货物实重与申报的重量是否相符,确保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三条 地磅应满负荷运转。设置地磅监管现场的货运量(票数)小于地磅运作负荷的(过磅次数),应逐票过磅;大于地磅运作负荷的,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下列运输方式运载的进出境货物和以集装箱运输的下列进出口商品,必须过磅:
1.以海运集装箱方式运载的;
2.以陆路货柜车(或集装箱)方式运载的;
3.以铁道运输集装箱方式运载的;
4.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5.国家限制的特定登记产品;
6.出口退税商品;
7.加工贸易复出口商品;
8.进出口敏感商品;
9.走私、违规企业或重点布控企业进出口的商品;
10.有伪报品名、价格、数量、规格或采取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嫌疑的;
11.集装箱申报为空箱进出口的;
12.关员认为有需要的。
第五条 货物过磅的作业内容:
1.审核承运公司所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集装箱海关批准牌照;
2.审核行驶证及实际运输工具无误后,记录下运输工具载运总重量及核定载重量,并核对箱号。
3.对运输工具、集装箱连同所需过磅货物进行过磅称重,确定货物的毛重;
4.在查验记录上如实详细记录。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经地磅称重后,由监管部门将经地磅读取的载重数据输入计算机地磅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地磅监管系统”),传输至审单部门,由审单部门对地磅监管系统中过磅载重数据进行核注,放行环节自动核销。不能完成地磅监管系统传输过磅载重数据的,可采用人工方式严格按本规程的要求和授权由专人负责传递。
第七条 货物经过磅,发现重量超出或少于实际载运量的(一般掌握在超短5%内),应进行重点开箱(掏箱)查验。
第八条 监管部门负责使用地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过磅称重、查验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地磅与计算机联网设置以及维修保养。
第九条 对安装、使用的地磅,各海关必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操作,保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地磅准确、安全满负荷运作,各直属海关的主管处长、隶属海关的主管关长要对地磅操作管理规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各关可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程确定的总原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所定细则应报总署监管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8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