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进行实际监管
署监〔1999〕5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实际监管,确保舱单的准确性,严防并打击港口仓储场所“偷箱”、“掉包”等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船舶监管工作,由主管关领导负责,把船舶监管作为物流监控的源头抓好。现将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进行实际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关应按照国务院第175号令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对进出境船舶的实际监管。
有关海关要建立和强化船舶监管机构,充实人员编制,保证船舶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进出境船舶的监管应在国务院175号令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证监管到位;不搞船舶联检,不搞驻船监管。
三、加强和完善对进出境船舶的实际监管应与海关实行的对海关监管区域进行24小时巡查相结合,对较为分散的港口码头,要加强巡查,强化对船舶、港区腹地的监管。
四、海关应在进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抵达后卸货前,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装货后离境前的规定时限内,收取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经船长确认的船舶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舱单”)。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办理。
五、海关收取船舶舱单后,须向港务、理货等部门核对舱单的有关内容,确定舱单的真实性,依凭作为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的依据,防止舱单申报不实和分割舱单的情事发生。
六、对进境船舶,海关在审核舱单后应着重了解船舶实际载货情况,当船舶所载进口货物、物品启卸时,海关应检查其是否存放在经海关登记注册的或经海关同意的监管仓库和场所,并在舱单上批注。
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所载货物如需过驳的,海关应对过驳过程实际监管。对直卸装运的进口货物,海关应在船边实施监管,并在舱单上核注。
七、实施对船舶使用燃料、物料以及港口免税品公司、外轮供应公司供船物品的监管验放,并根据船上记录进行核查。
八、对出境船舶,海关应将出口货物代理人的预装清单与舱单进行核对,核查出口货物是否发生退载、溢装,并在舱单上批注。
九、对重点船舶舱单申报的航线、货物数量、产地、商品规格等重点内容进行分析、核查,核对舱单的真实性,可以开展登轮调查,并采取重点核查、船舶抄查等措施,加强监管。
十、各关要加强对海关登轮工作人员的廉政思想教育,对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的,按《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
十一、对船员携带物品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有关海关根据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具体监管措施和制度,并于今年9月1日前报送总署监管司。有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情况,从今年9月份起至年底每月10日前报送总署监管司。
海关总署
19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