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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印发《无纸通关操作规程(试行)》和《无纸通关协议书》 [署监发〔2002〕198号]
    发布时间:2002-07-23 16:06:31  来源:  浏览:2936次

    海关总署  印发《无纸通关操作规程(试行)》和《无纸通关协议书》

    署监发〔2002198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电子口岸建设的指示精神,总署集中力量研究并组织开发了无纸通关应用项目。无纸通关改革的管理理念突破了海关传统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方式,将有关海关手续前伸后延外置,有效减少了海关作业现场“瓶颈”的压力,是贯彻海关工作新方针,坚持“有效监管、高效运作”原则,提高海关通关效率,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改革,建设电子海关的重要举措。

        目前各试点海关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良好,提高了通关速度,积极支持了外贸出口,得到了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广泛好评。为深化改革,总署在总结前期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基本覆盖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为贯彻总署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部分海关无纸通关试点推广会议”精神,积极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无纸通关操作规程(试行)》和《无纸通关协议书》(详见附件1、附件2)下发给你们,供在试点工作中使用。各关可根据《无纸通关操作规程(试行)》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无纸通关培训教材》将在“总署通关管理网”发布,供各关下载。

        试点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监管司,总署将根据情况作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附件1  无纸通关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2  无纸通关协议

                                                          海关总署

                                                       2002723

    附件1:无纸通关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无纸通关作业模式,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依据总署《通关作业改革指导方案》、《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无纸通关是利用中国电子口岸及现代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改变海关验凭进出口企业递交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方式。

        第三条  通关管理部门是无纸通关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维护无纸通关企业参数库、通道设置、逻辑检控参数及审单辅助参数。负责对企业无纸通关申请的审批。

        法规部门负责无纸通关的法律咨询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做好无纸通关工作,前期加强归类、价格预审核备案及风险信息的采集维护,为无纸通关提供辅助决策和信息支持,后期建立定期核查稽查制度,为无纸通关提供后续保障,以达到海关监管严密、高效统一,确保海关税收应收尽收、及时入库。

        岗位设置:通关管理部门根据无纸通关作业要求提出岗位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无纸验放环节设置查验岗位和放行岗位。

    第四条  使用无纸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向海关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主管地海关负责接受企业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通关管理部门审批,并负责组织企业、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三方签订无纸通关协议书

    第二章  无纸通关

        第一节  企业无纸申报

        第五条  企业可以选择自理报关,也可与其代理报关单位(企业和其代理报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电子口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由代理单位向海关申报。

        第六条  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报关系统录入报关单数据,必要时还应录入海关要求的其他单据数据,并选择无纸报关申报方式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

        第七条  企业应确保申报的数据符合无纸通关条件以及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核确认后的报关单数据可正式向海关申报。

        第二节  电子审单

        第八条  电子审单的规范性审核:计算机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自动进行规范性、逻辑性审核,审核结果分为:

        (一)不受理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退回报关单电子数据,允许报关人修改后重新申报,计算机通过电子口岸向企业发送“不受理申报”回执。

        (二)接受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接受申报,计算机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

        第九条  通关风险布控捕捉:接受各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的通关风险预警提示、预定式通关风险布控捕捉。

        审单辅助决策审核:接受由各职能部门设定的计算机审单辅助决策参数数据审核。

        第十条  对通过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按无纸通关条件进行判别:

        (一)符合条件的,计算机判断按无纸通道处理;

        (二)不符合条件的,计算机判断由审单中心进行人工专业审单。

        第三节  无纸专业审单

        第十一条  审单中心设立无纸通关专业化审单岗位(以下简称无纸岗),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对符合无纸通关条件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人工专业化审单。

        第十二条  对属于无纸申报而需由审单中心进行人工专业审核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作“无纸通关方式申报”提示。审单人员应根据无纸通道条件和数据审核要求并结合预归类信息、预审价信息、通关单电子数据、其他规定要求的数据等进行审核。

        (一)对不涉及税费和证件管理的,审单人员审核无误后选择无纸通道至现场验放环节,进口货物由审单岗位向企业发出“进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出口货物由现场验放岗位发送通知;

        (二)对涉及税、费且不涉及证件管理的,审单人员计核税费后向企业发送税费缴纳通知,选择无纸通道至现场验放环节;

        (三)对经审核有布控指令的(包括预定式或即决式)或需现场海关接单作进一步审核的,审单人员应选择现场交单通道,计算机向企业发送现场交单回执,企业到现场海关办理纸质报关单交单手续;

        (四)对经无纸专业岗位审核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决定退单或需申报人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应通过电子口岸向申报人发送退回修改回执,说明退单理由或要求申报人修改的项目;

        对涉嫌走私违规的报关单,不得退回修改。

        第十三条  审单关员在审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关单挂起:因不能确定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需要报关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样品,审单关员可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仍无法确定的,应通过海关内部网络向职能部门申请专业认定。

        (二)转至现场接单岗位:因确需重点审核纸面单据方可进行审单、税费处理的,以及不符合无纸通关条件的,则转为有纸通关方式进行处理,向企业发送“进口审结通知书”或“出口审结通知书”。

        (三)外转无纸验估岗位:无纸专业审单岗位关员因需先行查看货物确定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或取样化验方能作进一步审单或税费处理的,可将报关单外转无纸验估岗位,计算机通过电子口岸向申报企业发送“与无纸验估岗位联系”回执,提示申报人携带纸质报关单证到现场海关无纸验估岗位办理相关验估或取样化验手续,待验估或化验完毕后办理审结手续。

        第四节  无纸验放

        第十四条  无纸验放岗位应结合无纸通关作业方式的特点,加强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进出口企业的风险分析,不得进行无货放行,确保实际监管到位。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验放:

        (一)放行岗位人员收取企业的“进口查验/放行通知书”海关验放联,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相关物流信息,并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情况正常的,完成计算机放行操作;需要查验的,可实施即决式风险布控。

        (二)对企业需现场交单的,收取企业递交的全部报关单证,按作业要求,做好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监管证件等批注工作。

        (三)对有风险布控的,放行岗位人员应中止办理放行手续,打印“进口查验通知书”,通知申报人携带有关报关单证至查验现场办理查验手续。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验放:

        (一)放行岗位人员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相关物流信息,确认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并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决定查验或直接放行,向企业发送“出口查验通知书”或“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

        “出口查验通知书”中有提示“请带好全部报关单证、材料至××海关办理查验手续”。对海关已与运输部门建立联网核查协议和已联网运行的,“出口查验放行通知”可在内容中写明发货人直接到运输部门办理出运手续。

        (二)经审查情况正常的,完成计算机放行操作;对企业需现场交单的,收取企业递交的全部报关单证,按作业要求,做好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监管证件等批注工作。

        (三)需要查验的,可实施即决式风险布控;放行岗位人员应中止办理放行手续,向申报人发送查验回执,通知申报人携带有关报关单证至查验现场办理查验手续。

        第五节  事后交单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应要求企业自放行之日起7日内递交无纸通关的报关单证。

        第十八条  无纸收单岗位负责办理收单手续。收单后应对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确保单证齐全有效、单单相符、单机相符,并做好有关单证签批工作。

        第十九条  无纸收单岗位发现企业递交的单证内容与电子数据不符的,应按数据删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现场海关对办结事后交单手续和结关手续的企业,按规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第二十一条  无纸收单岗位定期打印无纸通关逾期未交单清单,并负责向报关企业催交。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时限交单或经催交7天内仍未交单的企业,现场海关应根据协议规定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报通关管理部门。通关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可向主管关领导提出暂停对该企业无纸通关。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转关运输货物进行无纸通关,比照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及本规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子口岸出现网络故障,海关可接受企业使用其他方式进行报关单的录入申报。

        海关对企业使用其他方式进行无纸申报的,比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纸通关各作业环节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按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  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

        附件2  无纸通关协议书

     附件1 

                     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

    海关:

        为进一步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我公司特向贵关申请应用海关无纸通关,我公司承诺在取得应用该种通关方式的资格后做到以下事项:

        一、我公司保证按照无纸通关的要求,配置相应的软、硬件等需要的设备。

        二、我公司保证严格管理中国电子口岸专用IC卡,并指定专人负责IC卡的使用、保管。申请人持有的IC卡遗失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并按规定声明、挂失。

        我公司未尽管理职责,且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使用IC卡向海关申报行为是第三人所为的,视为申请人的行为。

        三、我公司保证在报关单电子数据放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交或者由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纸质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单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四、申请人将严格遵守海关无纸通关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工作,严格内部管理,并加强对受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的监督。

        特此申请,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       公司

                                                     200      

    附件2

                 无纸通关协议书

     编号: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址:海关

         乙方

          地址:公司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

        为简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严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乙方守法和资信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乙方适用无纸通关系统在甲方辖区内向甲方申报进出口货物。丙方为甲、乙双方开展无纸通关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验证、出证以及其他中介服务。

        本协议书所称无纸通关,是指乙方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以标准格式电子报文,以网络传输方式通过丙方向甲方进行申报。甲方的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自动处理,并在有关环节将审核结果以网络传输方式通过丙方向乙方发送电子回执。乙方根据回执信息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为解决甲、乙双方对通过丙方电子网络系统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所记录数据的共同认可等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丙方的电子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甲方申报进出口货物。

        乙方通过丙方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甲方申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比书面单证确认申报行为和事实。

        第二条  乙方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申报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并和纸质单证相一致。

        第三条  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甲方审核后,向乙方发送不受理回执的,视为乙方的申报行为不成立;审核后发送其他回执的,视为乙方的申报行为成立。

        第四条  甲方接受乙方申报后,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内容不得修改或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甲方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五条  丙方应当准确记录甲乙双方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时间,保证所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和灭失。由丙方负责备份和保存的电子数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乙方向甲方报送的报关单等电子数据;

        (二)甲方向乙方反馈的回执、联系单和其他指令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20年。

        第六条  丙方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网络安全措施保证存储在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

        丙方存储的电子数据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或更改的,丙方不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公正的服务及技术认证机制。

        甲、乙双方对电子数据的归属、原始性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原始数据。

        第八条  乙方自行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应当与丙方存储的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乙方应该承担纸质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不一致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丙方向甲方自行办理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报关企业办理。

        乙方委托报关企业进行无纸通关的,乙方应通过丙方的网络系统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和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

        乙方有权从丙方取得与其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电子数据。

        丙方应当在甲方或乙方提出要求时,按照符合证据要求的方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备份和保存原始数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于丙方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乙方可以采取现行的其他申报方式向甲方申报。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以及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甲方核查。

        乙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记账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暂停对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通关程序:

        (一)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提交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的;

        (三)出借或者被他人冒用报关专用IC卡的;

        (四)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甲方报告的;

        (五)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九)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允许乙方重新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通关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通关程序: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被甲方暂停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通关程序后,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

        自甲方取消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通关程序一年内,甲方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无纸通关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的履行,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三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该协议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未提出的,本协议书自动延期1年。

        第十七条  有关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需要经商定后签署补充协议书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

        日期:                      海关(盖章)

                                      (签字)

        乙方:

        代表:

        日期:                      公司(盖章)

                                      (签字)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盖章)

        代表: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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