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办理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进口GSM车载移动电话有关手续的
署监函〔2002〕22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简化手续,规范管理,外交部礼宾司决定,对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的GSM车载移动电话,不再出具批准函件,改由海关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放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对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的GSM车载移动电话,海关一律按外交机构公务用品或者个人自用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海关总署
20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