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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署法〔1999〕656号]
    发布时间:1999-09-27 09:57:20  来源:  浏览:2444次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署法〔1999〕65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对于税号2710项下的石油成品油,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通过化验等手段确定其属性和归类,而该类油品的特殊属性使其不宜久留在港。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方便货主、加速合法通关,总署决定对石油成品油的进口加强管理。在海关正式作出化验、归类决定前,如货主要求提前放货,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核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海关需要进一步审核或进一步化验、以确定商品归类的税号2710项下的石油成品油,如货主要求提前放货,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对其中申报属实、无逃证、逃税或伪报、瞒报等违法走私嫌疑,并能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担保的,可予批准暂缓结关要求,先期提货;但对于已经归类明确需要许可证件的上述油品不适用本规定。
        二、进口地直属海关负责审批以交纳相当于货款的等额保证金或出具银行保函提出的上述申请;对于以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担保提出的申请,由进口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审核批准。
        三、当海关对上述暂缓结关的货物作出正式归类决定并依此填发税款缴纳证后,应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并提交相应许可证件的,或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并予结关;逾期纳税的,海关应该依法扣除滞纳金后退还余款。
        (二)经海关归类明确为应证货物但不能提交相应证件、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将保证金予以没收,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货物等值价款后予以结案。
        (三)对于无证件管理要求或已按要求提交相应证件、但不按相应税率交纳税款或逾期3个月仍未纳税的,则从保证金中扣除应缴税款,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应缴税款后结关,保证金仍有余款的,应予退还。
        四、各海关应加强对上述石油成品油的监管和信息监控,作好其进口的事后及预期分析,必要时,将有关情况报总署政策法规司。
        五、请各海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于10月20日对外公告。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  公告
       
      

                                                             海关总署
                                                          1999年9月27日

     

     附件 

    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于不涉嫌伪瞒报等走私违法行为的、因海关需作进一步化验以确定归类而滞留在港的税号2710的石油成品油,当事人可按下述一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暂缓结关的书面申请,获准后可先期提货并接受下述第二条的处理:
            一、对于以交纳相当于货款等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提出的申请,交由进口地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对于以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担保提出的申请,交由进口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上述申请经审核获准后,当事人可先期提取货物、暂缓结关。
            二、当海关对上述暂缓结关的货物作出正式归类决定并依此填发税款缴纳证后,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并提交相应许可证件的,或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并予结关;逾期纳税的,海关应依法扣除滞纳金后退还余款。     (二)经海关归类明确为应证货物但不能提交相应证件、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交相应证件的,海关将保证金予以没收,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货物等值价款后予以结案。
          (三)对于无证件管理要求或已按要求提交相应证件、但不按相应税率交纳税款或逾期3个月仍未纳税的,则从保证金中扣除应缴税款,或以其他担保方式抵缴应缴税款后结关,保证金仍有余款的,应予退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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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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