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0年第322号[署法〔2000〕322号] 法院拍卖进口货物海关验放凭证和有关征税问题
青岛海关:
你关《关于法院拍卖进口货物监管、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关办〔2000〕202号)收悉。经商外经贸部,现就青岛海事法院公开拍卖进口散货船舶如何办理有关进口证件和确定进口完税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以拍卖形式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法院拍卖的机电产品,应由得到拍卖物的用户申请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参照成交价格的估价原则,以拍卖物的成交总价款作为完税价格予以征税。
据此,得到经法院拍卖进口散货船的福建头海运总公司需向海关交验进口船舶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并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以上,亦请各海关参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