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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8号]
    发布时间:2006-05-24 11:55:54  来源:  浏览:189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8号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6年5月24日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一、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三、除必备的考试用文具和考试工具书外,考生不得携带手机、传呼机等任何通讯工具和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任何电子产品,以及其他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必备的考试用文具包括:蓝黑、蓝、黑色墨水(油芯)的钢笔、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标记。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五、考试开始铃响后方可答题。
    六、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在答题卡“准考证号填涂栏”内,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作其他任何标记。
    七、考生答题时,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答案填涂栏”内填涂答案。
    考试中如需计算时,可以将试卷空白页或反页作为演算草稿纸。
    八、因未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填写、填涂答题卡,或者填写、填涂不清,以及不填或者错填姓名和准考证号,导致无法判读成绩或者成绩失准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九、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考生在考场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者传递暗号;
    (三)不得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
    (四)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十、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十一、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卡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十三、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
    十四、违反考试纪律的,依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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