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5号 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评审和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申请卫生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 (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拟申请卫生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四)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卫生质量体系文件、主要生产工序的图片和国外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人员至少3 人,其中主任评审员不少于2 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的审查。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企业在30 日内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六条 评审依据: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卫生注册评审依据;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主管当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卫生管理要求。 第七条 经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6 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评审组应当做好现场评审记录,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申请企业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格式附后), 并连同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一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注册申请要求, 逐项核实推荐所需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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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经国家认监委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认监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主管当局推荐。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经国家认监委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推荐。
国家认监委对被推荐企业卫生条件等需要核实的,可以直接组成评审组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