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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1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调查
    发布时间:2012-06-21 09:30:13  来源:  浏览:1605次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1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1228发布2010年第9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3033000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12510,本案申请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提出撤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 12 28 日发布2010 年第99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3033000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就

    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10 11 16 日,调查机关收到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 12 28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9 7 1 日至2010 6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 1 1 日至2010 6 30 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书面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

    2010 12 2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美国国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将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本和登记应诉表格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给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美国谷物协会、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和美国谷物与饲料协会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应诉企业抽样

    鉴于本案应诉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九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

    2011 1 19 日,调查机关向各应诉公司发放抽样问卷和抽样方案。2011 1 26 日,调查机关收到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美国生产商的有效抽样答卷。同时,本案申请人、美国谷物协会、邦基集团和路易达孚集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抽样方法的评论意见。

    2011 1 28 日,经现场抽样,调查机关确定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金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国威斯康星州谷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抽样答卷公司。

    4.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除向抽样答卷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于20111 28 日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在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各答卷公司在37 天内按要求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国威斯康星州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该两家抽样答卷公司递交的答卷。同时,与两家抽样答卷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有关的营销商和贸易商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针对各提交答卷的公司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11 3 23 日、3 24 日和6 3 日分别向各提交答卷的公司发出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答卷。

    5. 申请企业更名

    2011 6 13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代理律师递交的《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该公司已更名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持和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工作。

    (三)损害调查。

    1.应诉登记

    2010 12 28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316 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国外生产者ADM 公司、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博伊特、国外出口商邦基北美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山东中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协会美国谷物协会等单位有效登记材料20 份。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 2 15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7 号),通知利害关系方。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1 24 日发出《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2 号)、《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3 号)和《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4 号),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和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时,调查机关将上述问卷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1 2 18 日,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延期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请求》。

    2011 2 18 日,美国谷物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提交《关于对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复的延期申请》。2011 2 21 日,美国邦基集团提交《关于延期提交干玉米酒糟产品反倾销案损害调查答卷的申请》。2011 2 22 日,美国ADM 公司提交《关于延期提交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损害调查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延期。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答卷47 份。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8份和国内生产者未能提交答卷的说明2 份(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干玉米酒糟的停产情况说明》和辉县市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辉县市酒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统计》)。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 3 4 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关于召开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3 10 日发出《关于召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65 号)。2011 3 21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件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应利害关系方申请,2011 5 5 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以及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 家国内饲料生产企业对于本案的意见。本案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还走访了本案主要下游饲料行业企业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了解下游产业情况,听取企业对本案的意见。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各利害关系方对立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2011 3 28 日,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建议暂停对美国产DDGS 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函》,就同类产品和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评论意见。

    2011 5 5 日,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支持我国开展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函》,希望调查机关加快调查并做出裁决,对美国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加以制止,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2011 5 12 日,申请人代理律师代表申请人提交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同类产品和公共利益的评论意见》。主要对本案相关利害关系方有关同类产品和公共利益问题的评论意见进行了评论,并提交了下游企业关于干玉米酒糟的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2011 5 30 日,美国谷物协会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提出美国干玉米酒糟的进口没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据此,美国谷物协会希望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做出否定性损害裁决。

    2011 6 3 日,美国ADM 公司的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件损害调查的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未遭受实质损害,即使存在损害,也非进口产品所致,并提出了公共利益方面的意见,请求调查机关做出无损害裁定,立即终止对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或者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做出不予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6.申请企业更名

    2011 6 13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代理律师递交的《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该公司现已更名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生化),继续支持和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工作。

    7.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 3 28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85 号)。2011 45 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吉林燃料乙醇、丰原生化和中粮肇东等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实地考察了上述公司的生产现场,对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后,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

    8.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11 5 30 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谷物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代表委托代理律师提交的《关于提请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件初裁前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召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就本案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进行听证。6 3 日和6 21 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出了《关于召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58 号)和《关于召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商调查函[2011]181 号)。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参加本次听证会的登记申请56 份,申请参加人数110人。经审查,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符合法定要求,调查机关同意56 家单位共110 人参加听证会。

    6 27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美国谷物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代表和代理律师,国外生产者大河资源有限公司、美国威斯康星州谷物有限责任公司、金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国内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国内进口商山东中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内下游用户代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围绕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供了相应的材料。会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均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2011 8 4 日,美国谷物协会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美国谷物协会对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听证会后书面意见>的评论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内产业听证会后书面意见进行了评论。

    9.公开信息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以及听证会上的发言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四)延期公告。

    2011 12 28 日,商务部发布2011 年第86 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12 6 28 日。

    二、终止调查

    2012 5 10 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人关于撤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申请依法终止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请求》,提出撤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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