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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0号 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
    发布时间:2014-04-08 15:55:09  来源:  浏览:1340次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0号 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3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丙烯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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