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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恢复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3 10:16:00  来源: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官网  浏览:972次
    【发布部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23年2月6日
    【法律类别】内地(大陆)与港澳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3年2月6日起生效

    关于全面恢复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给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提供更大便利,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有关精神,现决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措施,自2023年2月6日零时起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恢复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

    取消经粤港陆路口岸出入境预约通关安排,不设通关人员限额。恢复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团队旅游经营活动。

    二、远端检测

    自香港、澳门入境人员,如7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无需凭行前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入境;如7天内有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查验其行前48小时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结果为阴性者放行进入内地(3岁及以下婴幼儿可免于查验核酸)。跨境客运承运单位在售票时告知乘客上述核酸检测要求。

    三、入境检疫

    自香港、澳门入境人员抵达口岸后凭海关健康申报码完成必要通关手续。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入境后按要求进行居家、居所隔离或就医。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入境后遵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

    四、口岸运行

    为确保人员通关和跨境客运安全、有序、顺畅,进一步改善人员往来体验,口岸查验部门和跨境客运承运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和动态调度,做到内地毗邻香港、澳门口岸应开尽开,通关便利化措施应出尽出,内地与港澳跨境直通道路客运和铁路、水路、航空客运运力应用尽用。

    上述措施将视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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