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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8 23:5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4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7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15日
    【法律类别】运输工具进出境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3年12月15日起生效

    为支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运输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开展快通业务。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理货报告传输前,向海关传输进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前,向海关传输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运抵报告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四、快通货物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五、快通货物运输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换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核实同意后,协调途经地海关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本公告内容自202312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5号公告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xls

         2.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xls

         3.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xls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3128


    附件1.进出境货物快通申请信息数据项.xls

    附件2.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数据项.xls

    附件3.进出境快通货物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xls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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