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收到海关对我们对2015年申报进口的聚乙二醇的相关调查,可能需要修改税号补税。依据是海关总署发布的税则更改公告,但这并不是我们的原因造成的。我想咨询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下补税的时间限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
日期:2017-06-12 10:38:53 阅读:2221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