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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格式调整及填制内容问题?
    提问时间:2021-03-08 10:42:38  提问用户:hf_***tao@163.com  浏览:2274次

    用户提问: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格式进行调整,由于新增了报关单申报地海关,保留了进出口岸填制项,其中进出口岸原来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海关,如按照此理解,进出口岸同样也是指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和手续的海关),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和进出口岸是否存在重叠问题,还是现在的进出口岸是指货物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申报地海关与进出口岸区分出来?

    海关律师回答:

    一、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出)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

    二、目前报关单栏目“进(出)口岸”名称已经变更为“进出境关别”,语义更明确。其它与报关单密切相关的单证对应栏目,存在未完全对应变更名称的情形。但是不影响实际含义(即指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

    三、“申报地海关”,即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

    四、二者可能一致(例如口岸海关直接申报),也可能不一致(例如通关一体化下异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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